(国经贸资﹝1996﹞809号 1996年11月28日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(经委、计经委)、计委、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、计委、国务院有关部门:
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,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,根据《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》(国发﹝1996﹞36号)的规定,现将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(1996年修订)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同时,原国家经委、财政部发布的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(1986年11月修订)终止执行。
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,按照财税字﹝1994﹞001号、国税发﹝1994﹞008号、财税字﹝1996﹞20号、21号等文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,防止骗取税收优惠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、意见和建议,请及时告知我们。
附件: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(1996年修订)
(印章)
1996年11月28日
前略
六、其 他
1.利用木竹采伐、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、边角余料、次小薪材、抚育间伐材、农作物桔
杆、粮食壳皮等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木材纤维板(包括中密度纤维板)、刨花板、小胶合
板、细木工板、纸浆、纸和纸板、轻体板、压舌板、竹碎料板、木竹片、地板地、木旋制
品、水解酒精、栲胶、树皮胶、松香、松节油、生漆、糠醛、饲料、酵母、针叶饲料、木
炭、活性炭、小木竹制品(如木竹牙签、小灰条子、木竹条等)、草酸、锯末炭棒以及长
度2米以下的板方材;
2.利用木竹皮、叶、根、锯末生产的木耳、香菇及香精、香料、中药材;
3.利用锯末、落地棉生产的机油滤芯、酚醛或脲醛塑料;
4.利用刨花、锯末生产的菱镁制品;
5.利用废包装物生产的包装箱、木器、建材产品等;
6.利用退役火药生产工业炸药;
7.利用工矿企业余热、余压,工业炉窑尾气、余热,城市垃圾、地热、农林废物等生产电
力、热力;
8.利用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水养鱼;
9.利用盐田水域发展养殖业,生产卤虫、对虾、盐藻、螺旋藻、鱼、贝;
10.利用低值鱼虾及鱼加工下脚料生产的饲料、鱼粉;
11.利用虾头、蟹壳、虾皮等生产的脑酱、甲壳质、甲壳素、甲壳胺;
12.利用江河河沙、淤泥生产的建材产品;
13.利用垃圾生产的肥料、饲料、建材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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